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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社區(qū)保安員,負責小區(qū)大門的守衛(wèi)工作。在執(zhí)勤時,我難免會遇到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碰撞、刮蹭事件,一般都是非機動車受傷并得到賠償。前陣子,我看到這樣一則消息,說蔡某駕駛無牌電動三輪車與保某駕駛的轎車發(fā)生碰撞,致轎車受損,維修花費5.15萬元。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蔡某承擔主要責任,保某承擔次要責任。涉案轎車的所有人系周某,保某系借用該車,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損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保險公司經(jīng)周某申報,先賠償了車輛維修費15450元,后經(jīng)訴訟,又賠付了車輛損失36050元?,F(xiàn)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蔡某根據(jù)事故責任支付車損險保險理賠款36050元。編輯老師,像這樣的案例法院會怎么判處?非機動車本來就是弱勢群體,難道還要賠這么多的錢?
保安員:陳偉
說法:
本案爭議的實質(zhì)是交通事故中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對機動車一方車輛損失的賠償問題。
第一種意見認為,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均把機動車方向非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責任,對機動車方的損失如何救濟卻付之闕如,應推定按一般侵權來處理,非機動車方承擔和其過錯相當?shù)馁r僂責任,判定其按照事故成因中的責任大小對車損進行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采用過錯責任原則,通過個案中對機動車的財產(chǎn)損失及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的人身損害獲賠等情況進行利益衡量,酌情減輕非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給予弱勢方適當?shù)膬A斜保護。
第三種意見認為,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優(yōu)先保護非機動車方的立法目的、“優(yōu)者風險負擔”原理以及非機動車方違反對己注意義務的過錯實質(zhì),只要非機動車方不是故意(無淪主、次責任),即視為受害者,無需對機動車的財產(chǎn)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實際案例中,第二種意見更被認可。在確定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對機動車一方車輛損失的賠償時,宜結(jié)合事故原因及責任劃分、非機動車一方的人身損害獲賠情況、機動車方的財產(chǎn)損失及投保情況等,酌情減輕非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給予其適當?shù)膬A斜保護。理由如下:
其一,若非機動車方的賠償按一般侵權處理,有如下弊端:1、有違正義價值。此做法實質(zhì)是將同一起交通事故人為地割裂為兩個事件,非機動車一方的索賠按交通事故適用特殊侵權賠償原則處理,而機動車一方的索賠按一般侵權處理,有違法律對同等情形應同等對待,同一事故引起不同主體之間的賠償應遵循同一性的原則。2、違反公平原則。赴理交通事故賠償時,應尊重人的生命價值,貫徹以人為本理念。若機械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確定非機動車方對車損的賠償,將導致個案中人命不如車貴的極端問題,有違人倫道德。
其二,若規(guī)定非機動車方非故意不賠償車損,會產(chǎn)生如下問題:1、舉輕以明重,與緊急避險的立法精神相悖。按照“不賠論”觀點,假設行人橫穿馬路,機動車方正常行駛過程中緊急避險造成車輛損失,只要行人非故意制造事故即不承擔責任,這與緊急避險的立法精神相違背。2、對弱勢方過度保護,造成當事人間民事責任不平衡。盡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出了對弱勢方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的保護,但這種保護僅是適度地增JJU了機動車方的舉證責任(無過錯與過錯推定原則)及賠償比例(無過錯時承擔不超過lo%的賠償責任),并非無條件縱容非機動車方有責也不賠。3、不利于引導非機動車方遵守交通規(guī)則,侵犯合法駕駛者的正當權益。就法的規(guī)范作用而言,法律的首要目的并非制裁違法行為,而是引導人們正確的行為,合法地參與社會生活。非機動車方在事故中過錯的實質(zhì)是違反了對己的保護注意,盡管法律不能因違反對己義務即判定其行為違法,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但不意味著鼓勵、縱容非機動車方違法而不受任何節(jié)制。
從社會實踐看,給予非機動車方適度的傾斜保護很有必要,亦有現(xiàn)實可行性,但要注意以下幾點:1、就法律適用而言,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非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并未規(guī)定行為人的具體行為模式,而是規(guī)定可以參照或援引其他法律規(guī)則的規(guī)定,屬于準用性規(guī)范,將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指向了道路交通安全法。2、從法律解釋角度探究立法本意。道路交通安全法僅規(guī)定了機動車方的單向賠償規(guī)則,切不可以法無規(guī)定為由認為非機動車方有責也不賠,法無規(guī)定時還可以通過法律解釋來指導實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了機動車之間的損害賠償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損害賠償否定了機動車之間按照責任比例分擔賠償?shù)哪J?,第二款?guī)定了只有非機動車方故意制造事故才可使機動車方免責,從體系解釋角度充分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人優(yōu)先于車的立法安排。根據(jù)“優(yōu)者風險負擔”原理,機動車在對他人的危險性、防護自身的安全性、危險發(fā)生后獲賠的保障性上均遠高于非機動車和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正是基于此立法目的給予了弱勢方適當?shù)膬A斜保護。三是通過利益平衡,彰顯公平正義理念。在確定非機動車方的賠償時,理應綜合事故的發(fā)生原因、非機動車一方的人身損害獲賠情況、機動車方的財產(chǎn)損失及投保情況等,對機動車財產(chǎn)損失的救濟進行個案分析、權利平衡,給予非機動車方適當?shù)膬A斜保護,以免造成人命比豪車賤的錯誤價值導向,同時可有效倒逼駕駛員、行人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規(guī)范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